第0151章 偷换概念(1 / 2)

在刘弘目眦欲裂,朝臣意味深长,陈平慌乱中略带些催促的目光注视下,刘揭略带些‘惶恐’,终于为刘弘的问题给出了一份答案。

“臣奉陛下之谕,查得长安粮商不自占之事,实乃由来已久;具体遗漏之商租几何,更早已无从查证。”

“臣复闻,长安豪商所贾之粮,多于秋收之时,石钱七十之价入,今又以石八十二钱出,石得利十二钱。”

“按律,凡物贩于市,皆当分利之十一,纳于市吏,以为商租。”

“故臣乃令东市之吏,以粮商所得利之百倍,以充粮商所欠之商租;恰粮一石,补征商租一算···”

不得不说,作为一个能在封建官场屹立多年的官僚,尤其是九卿一级的高官,刘揭的应急公关能力,无疑算得上十分出众。

——商人逃税有多长时间,具体又逃了多少,已经无法查证,所以就以粮商每售卖一石粮食,所能得利润的一百倍,作为商税补缴的标准。

刘弘心里也很,明白,刘揭说的都是事实——《汉律·关市律》规定,除房屋、田亩等大宗物品的交易外,其余所有钱物交换,都被纳入商业交易范畴,必须在官府规定的场所,即市集进行。

而商税的缴纳标准,则是‘贩物所得利之十一’,也就是纯利润的十分之一。

至于如何判断‘纯利润’,《关市律》说的也很明确:按照此物购入时,市场平均售价为成本价,售出时的价格为成交价,成交价减去成本价,便是纯利润,即‘得利’。

七十钱,大概就是秋收后,粮商从百姓手里收购存粮的价格,这一点即便刘揭不说,殿内百官心中也都大概有个数;至于如今的粮价,在长安城中更是妇孺皆知——石八十二钱!

为了保证这个环节不会被钻空子,《关市律》还规定:但凡不属于‘偶然***’,即类似‘农民去市集将母鸡下的蛋卖出’这种意外状况,其他所有交易的过程,都必须在市吏的监督下进行。

而刘揭派内史衙役前往东市征税的理论依据,便出于此——从行政规划来讲,长安东西二市,均属于内史管理。

恰逢粮商集体补缴所欠商税的‘高峰期’,负责征收商税的东市市吏人手不足,作为直属上司的内史派出人手,辅佐市吏征收商税,合情合理。

但即便如此,刘揭依旧无法解释一个现象。

“便是催缴粮商所欠之商税,内史何以取之于购粮百姓民?”

径直道破刘揭话语中的漏洞,刘弘愤恨的目光顿时带上了一丝危险:“莫非内史与关中粮饷有旧,遂网开一面,转由欺压朕之子民邪?”

这才是刘弘如此震怒,如此不顾天子体面,不惜破坏自己长久营造出来的‘温和仁善’的形象,于朝会之上大发雷霆的缘由——凭什么欺压百姓!

商税,确实是汉律明文规定,现在的刘弘根本无从插手;即便是想要对其作出改动,也需要精心做出切实可行的计划,拿出可以摆上台面的理论依据,并交由朝堂反复商议,才能正式对这条律令做出改动。

甚至于,如果刘弘不想在制定这条律令的萧何脸上扇巴掌的话,就不能直接改动汉律,而是另起一份副署性质的‘诏令’,作为补充条款:在某某某某状况下,可以不遵守这则条律。

汉律之所以被称为‘律’,正是因为其毋庸置疑的政治正确性,以及不可动摇性;只有发生如历史上‘吕氏之乱’,导致吕后被打上‘全错’的政治标签时,才可以借由否定吕后这个人,从而废黜由吕后增设的《金布律》。

所以,刘揭给出的解释,刘弘完全能够接受——且先不论刘揭的真实意图如何,起码这份解释,是能在法律意义上站住脚的。

如果刘揭靠着这套说辞,从长安的粮商手里薅羊毛,那刘弘绝对一点意见都没有——无论是此时的价值观,还是此时商贾们的所作所为,都决定了短时间内,商贾就是汉室社会所有问题,所有矛盾的‘罪魁祸首’。

但刘揭拉着‘依法惩治豪商恶绅’的虎皮,去向本就因粮价波动而大受影响的百姓下手,这刘弘就忍不了了。

——哪怕刘揭真如他所说那般,乃‘陛下之肱骨’,做出这样的事,刘弘也不可能忍得下这口气!

被击中要害,方才面色虽有些惶恐,但话起码还能说顺畅,甚至语气中颇有些‘陛下冤枉’之意味的刘揭,言辞顿时就磕磕绊绊起来。

“陛,陛下,此诚非臣之所欲也!”

“许是刀笔小吏自作主张,与恶商狼狈为奸,以得私利···”

砰!!!

又一声玉器破碎声,御案上最后的一件器物,也终究是没能躲过刘弘地滔天怒火。

“刀笔小吏,便胆敢将粮商之欠租,征到少府头上了?!!”

“小吏便有如此能耐,内史真可谓人臣典范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