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就是穆勒关于联合起来构成本书全部学说的两条格言:第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仅涉及自身而不涉及其他任何人的利害,他就不必向社会承担责任。其他人在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而认为有必要时,向他提出忠告、指教、劝说以及回避,这些是社会对他的行为正当地表示不喜欢或责难时所能采取的唯一举措。第二,对于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个人则需要承担责任,并且在社会认为需要用这种或那种惩罚来保护它自身时,个人还应当承受社会的或法律的惩罚。
这两条格言阐述了这样的一个基本原则,个人的行为只要在不侵犯他人的利益的情况下,从某种程度上讲他就是自由的,一旦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就需要承担责任或者说是接受法律惩罚。这里看似为我们阐明了自由的边界,但是这样的边界却是十分模糊的,因为我们不好判断我们的一个行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利益,穆勒在文中也在这个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里的侵犯应当是直接的、明显的侵害。这虽然不够完善,但也还算一个成熟的观点了。
另外穆勒还说:“自由原则不能要求一个人可以自由地选择不自由;允许一个人让渡他的自由,这就不是自由。”也就是说即便一个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利益,但如果它让自己处于一个不自由的境地,比如说自杀这一行为,看似是自由,实则不自由。这也是一些重大权利如生命权等不能自由让渡的法理来源之一。
最后再说回到什么是自由,虽然穆勒已经为我们描述了他心中的自由,这是一种不侵犯他人利益前提下的自由,这是附带了限制条件的自由,这是相对的自由,但是放眼到整个人类社会来说,正是个人的相对自由才造就了整个人类的最大自由,从这点来看,是符合功利主义的立场的。
而我以前心目中所向往的自由,追求的是个体的自由,似乎是那种无拘无束,随心所欲的自由,但是个体毕竟是存在于周围的环境中,毕竟要与群体发生联系,所以现在的我所追求的自由,更多的是一种与周围和谐相处的自由,同时由这种和谐的状态所派生出的内心的安静与祥和的自由,而在这样自由的状态下,我可以成为一个脚踏实地的理想主义者,虽然通往理想的道路漫长而崎岖,但是行则将至!
以上就是我读完这本穆勒的《论自由》之后一点浅薄的认知和想法,深知有许多曲解和谬误的地方,还望各位朋友多多指正!